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銘 即鴻慶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1,04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