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松山區公所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九二號法定代理人 陳其墉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