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惠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