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陳玉山 相對人 温怡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10年10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起積欠聲請人購屋尾款及聲請人為相對人先墊付之代書費、稅款、窗簾等費用共365,000元。嗣於107年2月13日,相對人立切結書承諾自107年開始,保證每個月償還5,000元,直到還款完畢,詎料至今相對人從未履行支付,尚欠聲請人365,000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其等約定,所欠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1月25日雲院忠非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2月9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重光││1683│320│8分之1│││0││││││││││1│││││││││├─┼───┼────┼───┼───┼────────┼────────┼───────┼──────────┤│0│雲林縣│斗六市│重光││1683-13│107│1分之1│││0││││││││││2│││││││││└─┴───┴────┴───┴───┴────────┴────────┴───────┴──────────┘┌───────────────────────────────────────────────────────┐│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901│雲林縣斗六市重│雲林縣斗六市重│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6.11│164.47│1分之1│││0││光段1683-13地│光路3之15號│凝土造、4層│二層47.85│││││1││號│││三層47.85││││││││││四層22.6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