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葉吳合 原告 葉宗欣 原告 葉宗易 被告 洪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