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0號原告 簡靜秀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陳三雲 (即 陳誠修 之繼承人)
陳碧蓮 (即陳誠修之繼承人) 陳秀美 (即陳誠修之繼承人) 陳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