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064號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謝婷羽
被 告 許湘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