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向榮
朱克良陳添桂洪麗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84號,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樸克牌陸拾伍張及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0四五九八號)。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
三、經查:被告李向榮、朱克良、陳添桂及洪麗觀等4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6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樸克牌65張,為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賭資新臺幣1300元,則係賭檯上之財物,為被告等人供述在卷,並有當場查獲之相片4張(見偵查卷第42、43頁)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