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 張浩明
Gravatt,Qld.4122Queensland,Australia
葉佳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 律師
任俞仲 律師 温藝玲 律師上訴人 張惟盛
Gravatt,Qld.4122Queensland,Australia 張藍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温藝玲律師被上訴人 張玉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楊倢欣 律師 黃冠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惠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計算式:760股x10000元=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36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項目價值1宏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600,000元計算式:依宏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記載,每股金額為10,000元,上訴人張浩明、葉佳玲、張惟盛、張藍尹所有之股份數:280+140+200+140=760股,據此計算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600,000元(760x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