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臺南市山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伯欽 相對人 陳朝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陳萬 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11月22日至108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第三人 陳萬得 於①86年4月29日②87年5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2,50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89年4月29日②90年5月15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①2,500,000元②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陳萬得嗣於94年1月28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4年4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朝全(登記原因: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中長期放款借據、擔保放款借據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773│旱│4214.17│2分之1││001├───┴────┴────┴──┴─┴────┴────┤││重測前:山上段88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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