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楊國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宣告破產,僅繳納聲請費500元,復未提出或陳明如附表所示文件及事項,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事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