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