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何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余辛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姜余辛妹、債務人 姜彥呈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同小段18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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