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熊貓天下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2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
  18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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