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