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2號
聲請人 劉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儒宜 間返還房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陳報址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於同年4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