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上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38號;106年度執字第8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上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上格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所示之12罪,其犯罪行為時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內、外部界限,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105年10月12日│105年08月0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899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2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13日│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2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02月20日│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08月13日│105年08月20日│105年09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105年10月03日│105年10月0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22日│105年07月05日至105年7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5年度偵字第34573號│106年度偵字第1742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10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04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9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08月14日│106年08月14日│106年1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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