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63號

反訴原告 梁春煌

反訴被告 盧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不合法,應就反訴部分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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