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孟申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錦朝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李 金益 即金益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5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76000元+反訴部分250850元=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智財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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