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叁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文德分別於1、民國09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權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4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7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德│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22651││8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王文德│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70459││8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文德│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459││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