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明旗 上訴人即被告 田偉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8,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