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賴雅瑩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觸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1、409號,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查得被告另案在監執行,未經提訊,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22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

法官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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