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98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賴雅瑩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觸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1、409號,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查得被告另案在監執行,未經提訊,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7月22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
法官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