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4,297元(計算方式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計算方式:
1600.8(系爭土地面積)×1900(公告現值)×(5983+1983)/16000(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總和)≒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玉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