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妨害自由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准予受刑人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