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