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聲請人 張慶芳 相對人 杜芝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陸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日」之記載經改寫為「11日」,然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改寫前發票日之「日」,又因塗改而難以辨識,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關於附表編號2至7號本票之聲請,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即提示日)│││├──┼───────┼─────┼──────┼───────┼────┼──┤│001│發票之日期經塗│100,000元│未載│104年10月19日│TH473653│駁回│││改後已無法辨識││││││││原記載內容,視││││││││為未載││││││├──┼───────┼─────┼──────┼───────┼────┼──┤│002│102年12月1日│100,000元│102年12月1日│102年12月1日│TH348375│准許│├──┼───────┼─────┼──────┼───────┼────┼──┤│003│103年1月27日│60,000元│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TH473669│准許│├──┼───────┼─────┼──────┼───────┼────┼──┤│004│103年5月26日│120,000元│未載│104年10月19日│CH499841│准許│├──┼───────┼─────┼──────┼───────┼────┼──┤│005│103年7月7日│150,000元│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CH463156│准許│├──┼───────┼─────┼──────┼───────┼────┼──┤│006│103年8月4日│40,000元│未載│104年10月19日│CH463167│准許│├──┼───────┼─────┼──────┼───────┼────┼──┤│007│103年11月29日│200,000元│未載│104年10月19日│TH539507│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