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777號
原   告 環翠園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信
訴訟代理人  吳忠俊
被   告  許希達
       許國卿
       許淑君
       許嘉君
       許慧君
       許勝山
       葉世豐
       葉景祥
       葉慧芸
       許玉燕
       許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共積欠9期管理費新臺
幣(下同)351,1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共積欠9期管理費
新臺幣(下同)35,1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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