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微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微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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