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芯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芯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1月、1年(3次)、1年2月(2次)、1年4月(9次)、1年6月(7次)、1年8月(4次),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