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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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第157號、第1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3份在卷可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56號、第157號、第1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006號、109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31號、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51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3幀等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3所示海洛因之包裝袋1個,其上已沾黏之毒品而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應併予沒收銷燬。核諸上開規定,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磬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1軟管1支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吸食器1組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海洛因1包驗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0634公克、驗餘淨重0.0549公克,含包裝袋1個4注射針筒1支驗出海洛因成分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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