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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