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定有明
文。本件繫屬本院時為民國95年7月7日,其時被告籍設新竹
市,有戶籍謄本可稽,被告於95年7月19日方遷址至桃園市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