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懷瑞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
曹智涵律師 武傑凱 律師被告 林秀誠
王聖涵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9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應更正為「109年度偵字第690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經核應為「109年度偵字第6905號」,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