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 陳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燕銘 、 林秀娟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元將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賣予第三人,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其有權處分系爭土地,惟被告等否認原告之處分權,爰請求確認原告對系爭土地之處分權存在,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482,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27.65㎡×土地交易價額3,000元/㎡=2,48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493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
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