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丁○○
17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甲○○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應表明一定金額之請求)。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