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寰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