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09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四行關於「嗣債務人乙○○於91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債務人乙○○於9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