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原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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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1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坤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坤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及被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於本件被告侵占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被告於偵查之陳述在卷可查(見偵緝卷第3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