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乙○○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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