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乙○○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