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高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烜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223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提出最後一次債務人支票經提示未獲兌現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五、所提之面額300萬元票據,皆經劃除,難認有效,應再提出300萬元債務確實仍存在未消滅之證明(依所載抵押權存續期間至90年8月4日,逾此期間所成立之債權難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故90年8月4日後更新之票據不得作為本件債權證明)。
六、相對人陳烜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債務人喬迪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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