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大有可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張志袁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楊文科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張維升 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羅仕臣 (代理局長)訴訟代理人 張永信
許翔璽
參加人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淑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複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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