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楊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02月0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楊吳麗卿│彰化銀行北港分行│101年07月31日│28,600元│IN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