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贊洪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人 李該博 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其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