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6號上訴人桑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子謙 被上訴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