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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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余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276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及利率│期間(民國)及利率│├──┼─────┼───────────┼────────────────┤│1│67,675元│自105年3月17日起至105│自105年4月18日起至105年10月30日││││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百│止,按年息百分之0.169計算之違約││││分之1.69計算之利息。│金。│││├───────────┼────────────────┤│││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清│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年息百分之0.538計算之違約金。││││2.6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