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蕭信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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