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000000000000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紀仲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2.請提出債務人丙000000000000、丁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0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