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三六六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