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469號原告 朱琇甄 被告 莊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92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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