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2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6日下午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伍仟 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